分案申请是韩国专利实务中后期最常用的工具之一。它能避开单一性驳回、让核心权利要求快速授权而保留其余、并随市场变化补强后续权利。分案保留原申请日,因此优先权不损失;但若错过可分案时机或越出原说明书范围,分案本身会被驳回。
什么是分案
《专利法》第52条规定:"将两项以上发明合并提交一份申请的,可在最初说明书或图面记载事项的范围内分割其一部分,作为一件以上独立申请。"分案被视为在原申请日提交,因而新颖性·创造性的判断基准日不变。这也意味着分案时不能加入新构思——分案对象必须是原说明书已经记载的发明。
三个可分案时机
第52条第1款规定了三个可分案时机。过期则分案不予受理,因此审查的每个阶段都应预留下一个时机。
- 修正可期间:依第47条第1款可对说明书·图面修正的期间,通常为对OA回应的提交期间
- 驳回决定送达后3个月内:自专利驳回决定书送达之日起算
- 授权决定(或驳回撤销审决)送达后3个月内:自相应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算
| 时机 | 触发 | 主要用途 |
|---|---|---|
| 修正可期间 | OA回应时 | 解除单一性驳回·重新切分权利要求群 |
| 驳回后3个月 | 驳回决定送达 | 与再审查请求并行 |
| 授权后3个月 | 授权决定送达 | 把剩余权利要求拆出形成后续权利 |
四种实务策略
1) 化解单一性驳回
审查员若依《专利法》第45条指出A组与B组属不同发明、不具单一性,则将一组留在原申请,另一组转入分案——两组皆可保留生命。申请费用增加,但接受单一性驳回会永久失去未选组。这是韩国最常见的分案场景。
2) 核心权利要求快速授权 + 余下分案
若需要核心权利要求快速授权用于许可或维权,可在OA回应阶段把原申请收紧到核心权利要求,把其余移入分案。分案另行审查、用时更长,但原申请提早授权,使两套组合并存。
3) 应对市场变化——后续权利化
申请时不重要、市场变化后变得关键的权利要求,可在授权决定后3个月内通过分案精修。注意分案对象必须已在原说明书记载——能否分案,取决于申请阶段说明书写得是否充分。
4) 按侵权情景多元化权利要求
为同一发明同时拥有"窄而强"与"宽而弱"两套权利要求,能在不同侵权情景下灵活主张。分案将权利要求群拆分到不同案件,形成多层防御——一个被无效审判推翻,另一个仍可立。
禁止新增事项——原说明书是上限
分案仅限原申请最初说明书与图面记载的事项范围内。分案时新增构思将以"新增事项"被驳回。也就是说,分案的可用空间由申请阶段的说明书写作完整度决定——权利要求可以写得窄,但说明书要写得广。
分案的限制
可分案时机仅上述三个,无类似美国"原案待审期间随时可分"的规则。每次分案都会复制申请费、审查请求费与登记费。授权后3个月窗口与登记费缴费期常重叠,须仔细排期——错过登记费则权利消灭、错过分案则后续权利化机会消失。
韩国分案 vs 美国continuation/divisional
美国除分案外还有continuation与CIP,比韩国更灵活。依USPTO MPEP,continuation可在原案仍待审期间随时提交,时机限制比韩国宽松。多国并行时应将韩国分案窗口与美国continuation截止日纳入同一日历。
速查
- 依据条文
- 《专利法》第52条
- 时机1
- 修正可期间
- 时机2
- 驳回后3个月
- 时机3
- 授权后3个月
- 分案申请日
- 继承原申请日 保留优先权
常见问题
分案能加入新构思吗?
不能。仅限原申请最初说明书与图面已记载的发明。新构思需另行新申请,但申请日为新申请日,无法保留优先权——因此申请阶段把说明书写充分,是分案策略的前提。
分案也能申请优先审查吗?
可以。分案被视为独立申请,符合优先审查要件即可申请。常见做法是在许可谈判前夕,把核心权利要求拆入分案并申请优先审查以加速授权。
分案费用大概多少?
申请、审查、登记费均会复制。但代理人工作量低于全新撰写——通常约新申请费用的60-70%。当战略价值明确(核心权利要求拆分、后续权利化)时,回报很可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