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并非永久权利。3年未使用后,任何人均可依《商标法》第119条第1款第3项提出不使用撤销审判而消灭注册。该制度防止"注册而搁置"的商标妨碍后来者,但对权利人意味着"任何竞争者都可能让我失权"。维持韩国商标需要实际使用 + 保留使用证据两条线。
什么是不使用撤销审判
依KIPO指引,当"商标权人、专用使用权人或通常使用权人均无正当理由,对指定商品在撤销审判申请前连续3年以上未在国内使用注册商标"时,不使用撤销审判可成立。任何人均可申请——竞争对手是最常见的申请人。
若审判被认可,注册商标的效力溯及至申请日消灭,他人可申请相同/近似商标。如某注册商标占据了你想用的名称却未使用,不使用撤销是最直接的清除方式。
举证责任在权利人——证明3年使用
与一般民事诉讼不同,不使用撤销审判的举证责任在权利人(被申请人)。申请人只需主张"市场上未见使用";若权利人无法以证据证明实际使用,审判将被认可。这种举证责任的转移使该程序极为有效。
| 行为 | 是否构成使用 | 备注 |
|---|---|---|
| 以注册商标销售商品 | 是 | 最强证据 |
| 广告·宣传(电视/网络/印刷) | 是 | 须明确与指定商品挂钩 |
| 网站/社媒发布 | 视情 | 仅发布薄弱;需有商业联系 |
| 展会·博览会展出 | 是 | 商品+商标+韩国市场曝光 |
| 许可使用(专用/通常) | 是 | 使用权人使用=权利人使用 |
| 仅出口(无国内销售) | 否 | 不满足"国内使用" |
| 注册而未使用 | 否 | 撤销事由 |
正当理由抗辩
3年未使用若有"正当理由"可免撤销。可被认可的例子:天灾、战争、国家政策对使用的限制、监管审批延误等权利人无法控制的外部事由。单纯经营不振、入市延误、资金不足通常不被认可——标准是"是否因外部强制原因而无法使用",而非"为何没用"。
"准备中"通常也不被认为正当事由
"产品发布准备中"、"内部原因延迟上市"难以被接受。如确有使用意图,应至少推进可视为使用的准备行为(印刷、贴标制作、广告下单)。
使用证据——应保留哪些资料
- 销售凭证·税务发票:商标+商品+客户+日期同时记载——最强证据
- 产品照片:贴有商标的实物(标签、包装)
- 广告资料:电视/广播/网络广告的截图与播出记录
- 目录·宣传册:含商品与商标的印刷品(注明日期)
- 网站存档:Wayback Machine等可验证时点的存档
- 社媒发布:日期明确并体现商业联系的帖子
多个指定商品时——部分使用的效力
一项注册涵盖多个指定商品时,若申请人对全部提出撤销,权利人只需证明任一指定商品的使用,即可使整体不被撤销。因此部分使用即可保住注册。但若申请人仅针对部分指定商品,则权利人须就这些商品举证;未能举证的商品将被从注册中删除。
申请策略上的含义
若申请时罗列了3年内不太可能使用的指定商品,日后将成为撤销目标。初次申请聚焦实际计划使用的商品,业务扩展时另行申请增加。
程序与费用
不使用撤销审判在特许审判院以当事人系审判进行,通常6-12个月。审判申请费每类约70,000韩元,另加代理人费用。权利人提交答辩与证据后获审决,对结果不服可上诉至特许法院,再上诉至大法院。
不使用撤销审判核心数字
- 可申请时点
- 注册3年+ 申请前3年未使用
- 举证责任
- 权利人(被申请人) 申请人仅作主张
- 审理周期
- 6-12个月 特许审判院
- 申请费
- 约70,000韩元/类 +代理人费用
- 正当事由范围
- 极窄 限外部强制事由
权利人的5个稳态做法
- 每年汇编使用证据:把发票、广告、社媒截图集中放到"商标使用"文件夹
- 许可使用:若难以直接使用,可对关联实体授通常使用权——使用权人使用=权利人使用
- 保持外观一致:在注册商标的同一性范围内使用,过度变形会被视为"未使用注册商标"
- 指定商品盘点:定期检视各指定商品的使用情况,对长期零使用的商品考虑精简
- 使用提醒系统:设置注册后30个月节点提醒——为3年节点之前预留行动时间
常见问题
被撤销后还能再注册吗?
原权利人可再申请,但市场上消失的间隙内可能已有他人申请相同/近似商标——再申请会被以与在先注册冲突驳回。事实上恢复较难,3年节点前开始使用才是关键。
在国外使用算韩国"国内使用"吗?
不算。韩国法要求国内使用。仅在美日等国使用、韩国无销售或广告,按未使用处理。仅出口而无韩国销售亦同。即便是全球品牌,若注册韩国后5年仍未进入韩国市场,撤销风险显著。
变形使用算使用吗?
在注册商标的同一性范围内的微调(字体、色彩的细微变化、图形比例的轻微调整)通常仍为使用。但更换核心识别要素或添加新图形会被视为"使用了不同商标,注册商标未使用",构成撤销事由。改版前请与代理人审核同一性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