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K-美妆、K-食品、电子等韩国OEM出口激增,OEM交易中常出现的IP争议是"谁是商标使用人"。境外品牌方委托韩国OEM工厂在韩制造并仅出口时,商标在韩国的使用主体决定了侵权认定、撤销审判结果与合同责任。韩国大法院自1990年代以来认定"仅出口也构成侵权",而中国大法院则相反——同一OEM操作在韩国可能侵权,在中国不侵权。
韩国《商标法》——"使用"定义包含出口
第2条第1款第6项将商标"使用"定义为:(a)在商品或包装上标示商标;(b)转让或交付带有商标的商品/包装,或为此目的进行展示、出口、进口;(c)在广告、价签、交易文件、招牌、标牌等上标示商标后散发或展示。(b)项明示"出口"——在韩国标注商标后用于出口的制造行为本身就是"使用"。这是韩国OEM争议的法理起点。
韩国大法院——仅出口也侵权
自1990年代以来,韩国大法院判定:"在我国对他人注册商标相同/近似的商标,使用于同一/近似指定商品时,即使该商品是为了我国商标权效力不及的日本等地出口目的而制造,仍构成对注册商标权的侵害。""我们仅出口、不在韩国销售"的抗辩在韩国不成立。
韩国OEM工厂自担风险
当境外品牌方非韩国注册权人时,韩国OEM工厂在韩国标注与出口该外国商标的行为本身构成韩国境内侵权——境外品牌的国外正当性并不能保护韩国工厂。在韩国境内的制造与标注是触发责任的事实,禁令与赔偿可直接落到OEM工厂身上。
撤销审判——委托人为使用人
在不使用撤销审判中,OEM委托人被认定为使用主体。韩国大法院认为:"OEM方式出口中,质量控制等实质性管控由订货方维持,受托方的生产仅依赖于订货方订单,且全部产品交付给订货方时,第119条第1款第3项中关于谁"使用"商标的判断中,通常应视为订货方(商标权人或使用权人)使用了商标。"
因此,境外品牌持有韩国注册商标且韩国OEM以其名义制造并出口时,该外国品牌的韩国注册商标视为在用,避免不使用撤销。韩国OEM法理的特殊点:"使用人"在侵权与撤销中可能被分别认定。
韩国 vs 中国——结论相反
中国最高法院在2015年"PRETUL"案中判定仅出口的OEM不构成商标侵权(商品不进入中国市场,故无"商标性使用")。其后判决虽有微调,但主流仍是仅出口OEM不侵权。在两国并行经营的韩国OEM工厂,相同事实下在韩侵权、在中不侵权。
| 视角 | 韩国 | 中国 | 美/欧 |
|---|---|---|---|
| 仅出口OEM是否侵权 | 是(1990s起) | 否(PRETUL 2015等) | 事实而定 |
| 撤销中"使用人" | 委托人(订货方) | 委托人为中心 | 通常包含使用权人 |
| 海关查扣 | 韩国海关可 | 中国海关可 | ITC等 |
| "使用"定义含出口 | 含(第2条) | 需解释 | 另有定义 |
委托人/受托人——以合同分配权利
OEM争议过半因合同模糊。在OEM协议中应明确:谁拥有韩国注册商标、谁授予使用权、第三方主张侵权时责任由谁承担。
- 所有权条款:"本协议项下商标在韩国及国际的注册权利归[委托人/受托人]单独所有"
- 使用许可:明确受托人在韩国"标注+制造"行为的非独占许可或书面授权
- 赔偿条款(Indemnity):第三方诉讼时辩护费与赔偿责任的归属
- 保密义务:受托人不得向第三方泄露委托人的未公开设计或工艺
- 期满处理:剩余库存、模具、标签的退还/销毁程序
翻新与升级再造(Upcycling)的商标问题
韩国IP高等法院近期认定,将正品奢侈品分解后重新组装、保留原商标销售的升级再造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即便原料为正品,商业化制造并销售保留原商标的新产品被视为新制造+商标标注。OEM工厂承接"翻新/再造委托"时,应将该风险与一般OEM分开评估。
合法翻新与侵权翻新的边界
多为合法:消费者出于自用目的修复或改装自己的正品;风险高:拆解正品并以商业方式制造销售新产品,且原商标仍可见。韩美欧方向趋同——奢侈品升级再造业务在无IP咨询情况下风险极高。
OEM IP核查清单
- 确认韩国注册:委托人应以自己名义在韩注册,方便在韩主张侵权
- 受托方FTO:接单前预先排除与他人韩国注册的冲突
- 赔偿与保证:委托人保证其韩国权利合法,必要时对OEM进行赔偿
- 出口通关检查:韩国海关可能就商标问题查验出口品——事先核实
- 翻新/升级再造单独评估:与一般OEM不同的法理,建议合同独立条款
OEM商标核心数字
- 韩国"使用"定义
- 第2条第1款第6项 含出口
- 仅出口OEM侵权
- 韩=是 / 中=否 法理相反
- 撤销中使用人
- 委托人(订货方) 韩国大法院判例
- OEM工厂责任
- 直接承担 即便委托人为境外品牌
- 海关查扣可
- 韩国与中国海关
常见问题
境外品牌的商标在韩国未注册,OEM接单时的风险?
OEM工厂自担风险。若该商标在韩国已被他人注册,工厂在韩制造、标注并出口的行为本身构成侵权。接单前进行韩国商标检索确认无冲突,并在合同中要求境外品牌作"韩国权利合法"的保证。
在韩国设OEM工厂仅出口,仍需在韩注册商标吗?
需要。在韩国制造与贴标本身即"商标使用",仅出口不能免责。境外品牌在韩国以自己名义注册商标有助于与OEM工厂之间合理分配风险。
委托人在韩国注册多年未销售,撤销风险大吗?
OEM出口被认作"韩国使用",撤销风险显著降低——OEM工厂的制造、标注与出口被视为委托人的使用。但需要留存证据:制造合同、OEM发票、装船单据等可证明哪家OEM、哪类商品、自何时起在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