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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专利无效审判申请指南——资格、事由、程序、审决效果

韩国专利无效审判的引用率约为一半。本文按代理人视角梳理请求资格、主要事由、程序及审决的溯及效力。

韩国授权专利享有强推定效力,但最近的统计显示这种推定并不稳固——专利无效审判的引用率每年在50%左右徘徊。一旦发生侵权纠纷,被告通常首先提起无效审判,而审判结果常常决定平行的侵权诉讼能否推进。

本指南从代理人视角说明谁可以提起无效审判、可基于哪些事由、走怎样的程序,以及审决确定后权利状态如何调整。除应对侵权外,无效审判也是清除阻碍自家产品上市的在先专利的实务工具。

什么是专利无效审判

专利法第133条规定的无效审判是当事人对抗式程序,目的是消灭存在法定瑕疵的已授权专利。与驳回决定不服审判不同,它针对的是已登记权利。请求人与专利权人在韩国特许审判院(IPTAB)合议庭前以书面与证据展开攻防。

根据特许厅程序指南,无效审判可按权利要求逐项请求,且专利消灭后仍可请求。后者是为了让此前基于该专利的损害赔偿请求等仍可由后续无效确定加以追溯否定。

请求资格——利害关系人与审查官

第133条第1项将请求资格限定于利害关系人审查官。利害关系人是指因该专利受到事业直接影响的人——同领域竞争者、收到侵权警告者、自己专利申请因该专利被引用驳回者等。仅出于好奇或恶意不被认定。请求阶段通常需附事业证明、警告函、引用驳回决定等材料。

利害关系判断时点——审决时

特许厅指南明确,利害关系的存在以审决时为判断基准,而非请求时。请求人需在程序进行中保持利害关系的现实性,中途事业关闭或利益消失,可能导致原本合理的请求被驳回。

主要无效事由

第133条第1项列举的无效事由范围广泛,但实务中最常用的集中在少数几条。进步性否定(专利法第29条第2项)是单一事由中出现频率最高的,说明书记载要件(第42条)也是常用事由。请求通常在每项权利要求上组合多种事由。

  • 新颖性否定——申请前公知·公用·公开出版(第29条第1项)
  • 进步性否定——本领域技术人员易于发明(第29条第2项)
  • 记载不备——发明说明·权利要求清晰性(第42条第3·4项)
  • 扩大的在先申请违反——同一发明的在先申请存在(第29条第3项)
  • 发明资格瑕疵——无权利人申请等(第33条等)
  • 更正请求实质扩大权利范围(违反第136条)

无效审判流程一览

基本流程为「请求 → 答辩 → 辩论·证据调查 → 审决」。专利权人可在审判中提交更正请求,缩小权利要求以规避主张事由;每次更正都引发新一轮书面交换,故案件回数与处理期间也随之增加。平均处理期一般为12~18个月。

阶段主体期限
提交请求书请求人权利消灭后仍可
提交答辩书专利权人通常30日(可延长)
更正请求专利权人答辩书提交期内
补充意见·证据双方审理中数轮
审决审判合议庭平均12~18个月
审决送达特许审判院送达日起30日内可起诉

更正请求——请求人最需警惕的牌

专利权人可在审判中通过削减·删除·订正错误等更正请求缩小权利范围以规避无效事由。请求人应在请求书阶段对每项权利要求精细配置事由,使「即使被缩小仍属无效」成立。

审决效果与不服

无效审决确定后,专利权被视为自始不存在(专利法第133条第3项)。此前基于该专利的侵权禁止请求·损害赔偿判决,可成为不当得利返还或再审的对象,影响巨大。不服审决,需在审决送达日起30日内向特许法院提起审决撤销诉讼,并可上诉至大法院。

审决确定后的权利状态

无效确定效力
自始无效 专利法第133条第3项——溯及效
对侵权判决的影响
可成为再审事由 已确定的侵权判决也可再审
已支付的损害赔偿
可作为不当得利追偿 依事实关系而定
不服期间
送达日起30日 特许法院审决撤销诉讼

近期统计——引用率约一半

据近期报道,韩国产业财产权无效审判过去5年累计引用率约50%,其中专利约50%、外观设计57.8%、商标44.6%、实用新型25%。横向比较中,韩国引用率高于美国PTAB(2012~2022年累计约25.6%)与日本JPO(2023年约11.5%),对请求人而言相对友好 来源

国家/机构近期无效审判引用率(概略)备注
韩国约50%专利·实用·设计·商标平均
美国 PTAB约25.6%2012~2022 累计
日本 JPO约11.5%2023 无效审判

实务费用与期间——代理人视角

官费随权利要求项数累计计算,单项权利要求无效审判官费起步在数十万韩元区间。代理费随案件难度·外文先行技术分量·更正请求轮次大幅波动。部分案件中,美欧先行技术检索·翻译费用接近主代理费规模。

「先请求后补强」的风险

未经充分先行技术调查就提交请求,可能因专利权人更正请求缩小权利范围后无法获得引用,而后续侵权诉讼中又难以以同一事由再次请求。请求前的先行技术检索·权利要求映射·更正情境模拟,是性价比最高的环节。

常见问答

Q1. 权利消灭后还有提起无效审判的意义吗?

有。即使权利已消灭,基于该专利的过去侵权诉讼·损害赔偿请求可能仍在进行中,无效确定将事后否定其请求基础。该专利在其他案件中作为引用先行技术使用时,无效确定也会削弱其引用效力。

Q2. 侵权诉讼与无效审判是怎样的关系?

在韩国,两者程序分离,但侵权法院可独立判断无效事由的「显著性」并以权利滥用抗辩等限制行权。实务中,被告收到侵权警告后通常以同一事由提起无效审判,双轨并行。无效确定将对侵权诉讼产生决定性影响。

Q3. 多项权利要求中部分被无效是否可能?

可能。无效审判按权利要求逐项请求与审决,部分权利要求被无效而其他存续的情形相当常见。请求人通常优先针对与被诉产品最直接对应的权利要求,专利权人则可能通过更正请求让出周边权利要求以保护核心。从一开始就按权利要求规划至关重要。

Q4. 国外已获取的先行技术是否可使用?

可使用。韩国专利法将申请前「在国内外」公知·公用·刊载的发明均纳入新颖性·进步性判断的依据。外文资料须附可信译文,并以数据库截图、公证文件等辅助资料证明公开时间与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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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原载于 ip-here 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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