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上市后,把手形状、曲面比例、图案等局部稍作改动的衍生设计几乎不可避免。若这些变形与基础设计相似但不同一,最稳妥的做法是把它们包装成独立权利。韩国《设计保护法》正是为此而设立了关联设计制度。
关联设计是仅与申请人自有基础设计相似的设计,在规定期间内通过单独申请获得注册的制度。它取代了旧有的「相似设计制度」,使变形设计也能拥有独立的权利范围与权利行使,而不再仅作为基础设计的附庸存在。
关联设计是什么
设计保护法第35条将关联设计定义为「设计权人或设计注册申请人就仅与自有注册设计或注册申请相似的设计」所提出的申请。基础设计必须是申请人本人的权利,关联设计必须仅与该基础设计相似。如与第三方设计相似,则不属于关联设计,反而构成普通驳回事由。
该制度的引入是为了克服旧「相似设计制度」的局限——以前变形设计依附于本设计,难以独立行使权利。根据特许厅指南,关联设计现在拥有独立的权利范围与存续期间,虽然在转让等部分处分行为上仍与基础设计绑定。这是产品系列管理中最常用的设计组合工具。
申请期限与要件
关联设计必须在基础设计申请日起3年内提出。该期限原为1年,现已延长至3年,大大缓解了分阶段推出衍生型号企业的负担。但「3年内」是绝对期限,即使迟一天,也将丧失关联设计资格,变成普通申请,并可能因申请人自有基础设计而被驳回。
- 基础设计必须是申请人本人的注册或在审申请
- 关联设计需与基础设计「相似」(同一会因申请人自身在先申请而被驳回)
- 关联设计须在基础设计申请日起3年内提出
- 关联设计不得与第三方在先设计相似
- 基础设计上不得已设定专用实施权
「基础设计申请日」是起算点
期限起算点不是关联设计的优先日,而是基础设计的申请日。即便主张外国优先权,韩国基础设计申请日仍为基准。系列产品上市与关联设计申请日程务必一开始就并行排定。
专用实施权的隐性限制
设计保护法第35条第3项规定,基础设计的设计权上若已设定专用实施权,则不得就该基础设计取得关联设计注册。已将基础设计的独占使用授予一方后再创设新权利,必然导致权利冲突。这是设计许可中最容易被忽视的陷阱之一。
许可设置顺序很重要
若预期对外许可,应将日程排为先申请关联设计 → 注册 → 再设定专用实施权。一旦专用实施权登记在先,后续就无法将系列变形纳入关联设计家族。
权利效果——独立性与依存性并存
关联设计注册后拥有独立的权利范围,但在生命周期上仍与基础设计绑定。设计权转让、专用实施权设定等部分处分行为必须与基础设计一同进行,且存续期间届满日与基础设计相同。即关联设计提前申请也无法拉长其期限,均与基础设计同步终止。
| 项目 | 基础设计 | 关联设计 |
|---|---|---|
| 申请资格 | 原始申请人 | 基础设计申请人本人 |
| 申请时点 | 任意(先申请主义) | 基础设计申请日起3年内 |
| 权利范围 | 独立 | 独立(转让等须与基础设计共同进行) |
| 存续期间 | 申请日起20年 | 与基础设计届满日相同 |
| 与他人设计相似 | 驳回事由 | 驳回事由(只能与自有基础设计相似) |
实务运用模式
关联设计可同时承担「防御」与「进攻」角色。注册系列变形可阻挡仿冒者通过外观微调规避基础设计;在许可谈判中也可将系列整体打包提升估值。常见的实务模式如下。
- 系列展开:用关联设计覆盖颜色·材质·比例不同的SKU变形
- 年费效率化:以核心基础设计1件 + 多件关联设计构建权利组合
- 反规避设计:吸收仿冒者绕开基础设计的微小外观差异
- 海外申请优先权:以韩国基础设计为优先权基础提交海外申请,同时在韩国追加关联设计扩展本地权利
- 改款应对:基础设计上市后1~3年内的小改款由关联设计统一吸收
费用与期间——代理人视角
关联设计的官费与普通设计申请相同,可同时申请部分设计与多件设计。审查期间通常为8~12个月,提出优先审查可缩短至一半左右。代理费由于需评估与基础设计的相似性、提交相应图面,通常略高于普通设计申请。
| 项目 | 范围(示例) |
|---|---|
| 申请官费(1件设计) | 9.4万韩元 |
| 注册费(1~3年) | 7.5万韩元 |
| 优先审查请求费 | 7万韩元 |
| 平均审查期 | 8~12个月(优先审查时缩短) |
关联设计相互间相似的情形
若两件关联设计相互间相似但与基础设计直接相似度不足,后者无法以关联设计注册。所有关联设计必须直接与基础设计相似;变形分支较多时,应考虑另立新基础设计而非串联多件关联设计。
常见问答
Q1. 基础设计尚未注册时可以申请关联设计吗?
可以。法条要求基础设计为「注册设计或设计注册申请」,在审申请已满足要件。但关联设计的审查取决于基础设计,如基础设计被驳回·放弃·撤回,关联设计将丧失依据进而被驳回。系列同时申请时,应优先评估基础设计的注册可能性。
Q2. 超过3年的变形设计如何保护?
基础设计申请日起3年后无法再以关联设计注册。此时有两条路径:一是按普通设计申请,通过强调与基础设计的差异避免自身基础设计的新颖性·相似性驳回;二是若变形幅度较大,直接以新基础设计申请并以其为核心组建另一关联设计家族。选择取决于变形与原始设计的距离。
Q3. 关联设计可以单独转让或许可吗?
部分生命周期事件必须与基础设计共同进行。设计权转让时关联设计不得单独转让,专用实施权通常也无法单独设定。许可谈判中以「基础设计 + 关联设计」打包交易,因此关联设计件数将直接影响许可估值。
Q4. 基础设计被无效后,关联设计会怎样?
关联设计注册后拥有独立权利范围,基础设计无效确定不会自动消灭关联设计。但若同一无效事由(如缺乏新颖性)同样适用于关联设计,可通过单独的无效审判挑战。无效风险较高的事案,建议在申请阶段就同步对基础设计与关联设计进行先行资料检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