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资讯

韩国营业秘密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要件与请求选项

韩国营业秘密的三大要件、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1项下各项请求类型,以及2024年将惩罚性赔偿上限提高至5倍的修法,一文梳理。

离职员工携走核心客户名单、后发竞品全盘照抄外观、协商中分享的商业创意被另一家公司挪作活动方案——这些情况在韩国实务中频发。韩国法律以两条并行轨道应对:不正当竞争防止与营业秘密保护法营业秘密保护轨道,以及同法第2条第1项各目列举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轨道

两条轨道的保护对象与举证方式不同,同一事实在不同轨道下的结论可能完全不同。2024年8月21日施行的修法将故意营业秘密侵权的惩罚性赔偿上限由3倍提高至5倍,并新设营业秘密损毁·灭失·变更的刑事处罚条款,使制裁力度大幅增强。本文对两条轨道作并列比较,并整理强化后的制裁结构。

营业秘密三大要件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2号将营业秘密定义为「未公开为人所知、具有独立经济价值、并以保密方式管理的生产方法·销售方法及其他于经营活动有用的技术或经营信息」。判例将此分解为三要件,任一要件缺失均不受保护。

  1. 未公开性——非通过出版物、互联网或行业一般渠道可知,不经持有人通常无法获取
  2. 经济价值——使用该信息可获竞争优势,或获取·开发该信息需投入相当成本与努力
  3. 保密管理性——保密标识、访问限制、保密承诺书等客观可识别的管理痕迹

保密管理性——最常被否认的要件

因营业秘密资格被否认的案件,大多数倒在保密管理性上。仅设文件夹权限而员工皆可浏览、未签保密承诺书等情形,事后难获保护。可保护性取决于「主张是秘密」之外的「实际管理证据」——分级访问、审计日志、物理存储控制、水印、打印限制等系统级证据胜过一次性文件。

不正当竞争行为——从甲目到帕目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1项以韩文字母顺序甲(가)、乙(나)、丙(다)等列举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类型。不同的事实对应不同的目,确认适用哪一目是争议处理的起点。

行为类型典型争议
甲 (가)商品标识混淆近似商标·包装混淆
乙 (나)营业标识混淆字号·招牌混淆
丙 (다)驰名标识识别力·名誉损害知名品牌淡化
丁 (라)原产地虚假标示「Made in …」虚假标识
戊 (마)出处误认表示他社制造或认证标识盗用
己 (바)商品质量误认表示虚假等级·认证
庚 (사)代理人不正当使用代理·合同终止后未授权使用标识
辛 (아)域名不正当使用抢注·转售目的
壬 (자)商品形态模仿上市后3年内的死复制
癸 (차)创意夺取协商中分享的商业创意被擅用
子 (카)数据不正当使用他人收集·管理的数据未经授权使用
丑 (타)知名人物同一性擅用公开权
寅 (파)其他不正当竞争(补充一般条款)前述各目未涵盖的搭便车

实务中常用的4种请求类型

壬目(자) ——商品形态模仿

壬目禁止在他人商品上市后3年以内移转、展示、进口或出口模仿其商品形态(产品外观·设计)的商品。即使原品未取得设计注册,只要形态被原样复制,壬目仍可适用,是死复制对应的首要工具。3年期限严格,争议察觉延迟即丧失行权机会。功能上必要的形态被排除适用,需以图面将外观与功能分离。

丙目(다) ——驰名标识淡化

丙目针对损害韩国境内驰名标识识别力·名誉的行为,即超越商标注册范围的「淡化」纠纷。即便未引发直接出处混淆,只要驰名标识的独特性或名誉受损即可成立。难点在于「驰名性」举证,广告费、销售额、媒体曝光量、调查数据等需在争议发生前提前整备。

癸目(차) ——创意夺取

癸目规范在商业提案·谈判中接收他人创意后,违背提供目的擅自使用的行为。它弥补营业秘密轨道在「尚未具备保密管理」阶段的盲区。判断关键在于披露阶段是否存在保密或使用限制约定,因此谈判NDA文件化是核心。

寅目(파) ——补充一般条款

寅目以一般条款形式规范「以违反公平商业惯例或竞争秩序的方式,擅自利用他人通过相当投资或努力形成的成果,损害其经济利益」的行为。它兜底吸收前述各目未捕捉的新型搭便车,大法院适用标准较为严格,「相当投资·努力」的举证为关键,需证明存在值得保护的成果而非单纯模仿。

2024年8月——5倍惩罚与刑事强化

2024年8月21日施行的修法将故意营业秘密侵权的惩罚性赔偿上限由3倍提高至5倍。目前规定5倍上限的国家仅有韩国与中国,在国际比较中处于极高水平。同时新设「未经合法权限损毁·灭失·变更他人营业秘密」行为的刑事处罚——10年以下有期徒刑或5亿韩元以下罚金 来源

项目2024-08-21 之前2024-08-21 之后
故意侵权惩罚性赔偿上限实际损失的3倍实际损失的5倍
营业秘密损毁·灭失·变更缺乏专门处罚条款10年以下徒刑、5亿韩元以下罚金
民事损失推定(第14条之2)维持维持(无实质变化)

5倍惩罚——注意适用时点

强化后的5倍惩罚仅适用于2024年8月21日之后实施的侵权行为。此前行为仍适用旧3倍上限,起诉书须将行为时点、发现时点、起诉时点严格区分,避免在惩罚部分败诉。

请求选项与程序

营业秘密侵害·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请求由民事 + 刑事 + 假处分三轴构成。正在进行的侵害以假处分立即制止,本案诉讼追求损害赔偿·禁止·销毁,故意·恶意性强的案件并行刑事告诉。损害赔偿计算结合上述惩罚加重与第14条之2的损失推定条款。

请求选项一览

假处分
禁止使用·销毁·废弃 本案进行中即时阻断
本案民事
损害赔偿 + 禁止请求 适用第14条之2损失推定
惩罚加重
故意时损失5倍 2024-08-21之后的行为
刑事
徒刑·罚金 损毁·灭失·变更最高10年徒刑

先开哪一条轨道

若信息已具备营业秘密三要件,营业秘密轨道最强(5倍惩罚)。若要件薄弱,可借助壬目(商品形态)、癸目(创意夺取)、寅目(补充一般条款)等不正当竞争轨道补强。同一案件并行主张两条轨道亦属常见。

常见问答

Q1. 仅签署保密承诺书(NDA)是否满足保密管理要件?

不充分。NDA是认定保密管理性的辅助资料之一,不能单独成立。法院综合评估保密标识、分级访问、审计日志、物理保管控制、水印、打印限制等客观管理痕迹。一次性文件不及可重复执行的系统级访问体系有力。

Q2. 壬目(商品形态模仿)与设计注册侵权有何不同?

设计注册侵权以注册设计的权利范围为准;壬目以原品上市后3年内的形态原样模仿为对象,不以注册为前提。设计注册延迟或未取得时,壬目是即时反应工具。功能上必要的形态被排除适用,需以图面将外观与功能区分。

Q3. 离职员工带走的信息若不被认定为营业秘密,是否就无补救?

仍有其他轨道。即使保密管理证据不足,癸目(创意夺取)、寅目(补充一般条款)、劳动合同上的保密义务、民法诚信原则、业务上背任罪等均可主张。离职时签订的NDA·竞业禁止条款也可作为单独的损害赔偿基础。应从多层法律视角评估事实关系,而非依赖单一结论。


在 iphere 处理营业秘密·不正当竞争案件

从要件审查、假处分、本案损害赔偿到刑事追诉——所有环节按案件统一管理。

开始案件咨询

本文原载于 ip-here 平台。

在 ip-here 阅读